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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非正常上访不如规范非正常受访
 签发时间 2009-11-13

    根据深圳市委35次常委会议有关精神,深圳市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开始对全市的信访秩序进行严格规范。根据通知,14种信访被认定为“非正常上访”,并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做了具体规定(11月12日《广州日报》)。

    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从这个角度看,深圳市对14种“非正常上访”的认定和制度规范,比国家信访条例更具体和细化———这种规范本身,并无不可。

    但是,我们需回过头来厘清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禁而不绝的“非正常上访”现象?究其原因,简而言之其实就一句话:信访的诉求没有得到应有的、满意的“回应”,信访者才会越位上访或者“非正常上访”。信访的目的是权利申诉,如果在正常的渠道能解决问题,没有人会费神费力去进行“非正常”的无理取闹。借信访之机聚众滋事、心怀不轨者,毕竟是少数中的少数。

    譬如那层出不穷的“跳桥”式权利申诉。几乎地球人都知道,跳桥者不是真的要跳桥,而是希望通过“公共挟持”达到引起社会关注、媒体报道和高层权力介入的目的。选择跳桥“挟持”公众利益,进行另类的权利申诉表演,而将正当的诉求渠道弃置一旁———都从一个侧面反衬出政府信访部门公信力的某种缺失———相信跳桥会比正常信访更有效。假如信访部门处置权利诉求都能及时有效且有力,跳楼跳桥秀绝不至于“流行”。

    在现实的语境下,“非正常受访”远远比“非正常上访”更应该规范,前者的“规范”才是建立和谐信访秩序的根本,也是基础。回避前者,而对后者进行“事无巨细”的严查严防,这种本末倒置的行政责任的“非正常缺位”,不能不让人遗憾。(陈一舟)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朱恒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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