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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明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急诊患者
 签发时间 2009-06-12
    卫生部在近日发布的《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中明确规定: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对危重急诊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

    该《指南》还明确,急诊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分诊程序及分诊原则,按病人的疾病危险程度进行分诊,对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患者应当立即实施抢救;急诊科要设立针对不同病情急诊病人的停留区域,保证抢救室危重病人生命体征稳定后能及时转出,使其保持足够空间便于应对突来的其他危重病人急救。据卫生部医政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南》对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的硬件设置、人员配备、科室管理、检查评估等作出了规定,例如,在位置选择和空间布局上,《指南》要求急诊科应便于患者迅速到达,应设医疗区和支持区,有醒目的路标和标识,急诊科医疗急救应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记者 胡其峰)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朱恒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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