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虎林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和优惠政策。
一、入驻条件
1、必须具备虎林市级以上民营科技企业资格。
2、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符合虎林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示范区的产业规划要求。
3、落户项目的投资强度不能低于国家标准(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其中木材加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不得低于470万元/公顷;农副食品加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不得低于590万元/公顷;医药制造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175万元/公顷;农机制造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不得低于935万元/公顷;其他工业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投资强度低于国家标准的项目,园区不予准入,但处于上下游产业链的项目除外。
4、项目的用地规模一般应在15亩(1万平方米)以上。其项目的绿化率不超过20%;容积率执行国家最低标准;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每亩供地面积平均年产品销售收入须达到50万元以上,税金产出率达到2万元以上。
6、项目的筹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筹备期自该项目落户示范区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管委会书面通知可以开工之日止。
7、项目的建设期限不得低于管委会书面通知的项目建设期。其中: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18个月;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不得超过24个月;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OO0万元(含500O万元)--1亿元的项目不得超过3O个月;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限由管委会与项目单位另行商定。
二、土地出让程序及价格
(一)出让程序
1、企业要向管委会提出项目用地预申请,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实填写用地预申请表,并提供企业真实的基础材料和用地需求理由。
2、管委会组织专家对落户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并召开专家评审会,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3、经市政府同意,管委会与项目单位签订《示范区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项目单位凭此协议书,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二)土地出让价格
示范区土地的出让底价7.2万元/亩(108元/平方米)。
三、优惠政策
(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1、管委会负责示范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七通一平”标准,即电力、给水、排水、道路、暖气、通信、网络(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畅通,场地平整。
2、鼓励企业、个人投资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示范区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的,其土地转让或厂房租赁、出售所得产生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市政府将给予等额扶持。
(二)用地方面
对投资规模大、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的投资项目,土地供应实行一企一策。
(三)税收方面
根据企业纳税情况,给予项目经费扶持。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照100%、80%、60%等额扶持;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和中介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100%等额扶持,之后三年按50%扶持,再后每年以历年纳税最高额为基数,当年超出的地方留成部分100%等额扶持。
(四)规费方面
凡市政府有权减免的,从项目开工建设起免收3年;市政府无权减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上级部门,按照下限执行。工业项目审批中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除;属服务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属补偿类收费按标准下限执行。
(五)服务方面
1、实行全程代办限结制。凡申请在示范区内落户的项目,统一由管委会代办相关手续,免收代办费用。
2、实行审批建设同步制。投资项目协议一经签定生效后,投资方即可按协议约定准时进场施工,手续可以逐步完善。
3、实行专人负责制。对进入示范区的项目,由管委会委派专人负责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
4、实行封闭管理制。有关部门到示范区检查、收费和处罚,要到管委会登记。未履行登记手续,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到企业实施检查、收费和行政处罚。
(六)其他方面
1、已在示范区内的企业,符合入驻条件的,应办理入驻手续;其新上项目和新增投资部分,享受示范区优惠政策。未办理入驻手续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2、支持总部经济建设。虎林市域内的民营科技企业,凡将总部设在示范区内的,其新上项目和新增投资部分,可享受示范区的优惠政策。
3、凡乡(镇)、垦区农场、森工林业局招商项目在示范区落户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将视纳税情况给予招商单位一定的奖励。
四、违规责任
1、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须对项目用地进行整体规划、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割转让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因项目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按国土资源部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2、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筹备期限、建设期限和每亩供地面积平均年产品销售收入和税金产出率任一条件的,管委会将向违规企业加收总额不超过出让总价50%的罚金。
3、项目受让土地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委会将提请国土管理部门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退还土地款(不计息),并依法处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项目在接到书面通知可以开工之日起6个月后仍未动工建设的;
项目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投产并逾期一年以上的;
项目自取得土地证起至协议约定投产日期,企业投资额不足协议约定三分之一的。
4、项目在取得土地证后投产前不得转让,投产后五年内转让需经管委会同意,并按转让时评估价向管委会补足土地增值差额后,可按市政府及国土部门有关规定转让。
5、项目停产、破产、停业后,管委会具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优先收购权。
五、日常管理
1、行政管理。示范区行政管理职能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管委会对驻区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宏观管理,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监督企业合法经营。驻区民营科技企业要服从管委会的管理,坚持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统计报表。为了掌握入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和经营活动情况,各企业要按要求认真、准确、及时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3、资格复核。按照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对企业实行年度资格复核。未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民营科技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示范区优惠政策。
六、其它规定
1、对世界、国内500强企业和持有著名商标、品牌的企业以及其他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开拓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财政贡献率高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2、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满,撤离示范区或转让的,要向示范区管委会返还其享受优惠政策所得资金。
3、本办法和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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