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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十不准”规定
 签发时间 2009-04-02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执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不准违反服务承诺,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投资企业申请的事项。

    第二条:不准借办证、办照、年检之机,强行服务搭车收费。

    第三条:不准行政执法部门向基层单位下达罚款指标。

    第四条:不准对正在施工建设和投产运营的重点企业擅自做出停工、停产、停电、停水等行为。

    第五条:不准擅自对重点企业、法人采取检查、处罚、查封账户、设备等强制手段干扰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确需采取强制手段的,必须报市委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批准。

    第六条:不准对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轻微违规行为不给整改期而进行处罚。

    第七条:不准随意扣押和处罚重点企业的运输车辆(除交通事故、严重违章外)。

    第八条:不准强迫企业加入各类社团性组织或拉捐助、集资、评比以及摊派、培训、接待、广告、报刊杂志等活动。

    第九条:不准对企业属于招投标规定范围外的非经营性自用项目强迫实行招投标。

    第十条:不准任何单位、部门以各种理由对招商引资企业进行刁难、勒卡、打击报复。

    举报投诉电话:  5837828        5822535

    虎林市委改善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

    2009年3月26日

来源: 虎林新闻网
作者: 编辑: 单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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