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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药店将严禁"越级"售药
 签发时间 2008-08-22

    新华网海口8月19日电(记者郑玮娜)记者从海南省相关部门获悉,从9月起,海南省将在海口、三亚、琼海等地实行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政策,超出自身资质“越级”售药将受到相应处罚。

    据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严禁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从今年9月起,海南省将在海口、三亚、琼海等地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企业资质不同,药品经营类别也将不同。

    据记者了解,海南省将按照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原则上将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四个级别。一级零售企业的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零售企业的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可以登记销售的处方药(具体目录由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三级零售企业的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与中药饮片;四级零售企业的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与中药饮片。

    其中,禁止类药品是指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疫苗等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出售的药品;限制类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严格管理的处方药。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刘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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