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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非遗”保护专项经费分配循四原则
 签发时间 2008-07-30

    新华网北京7月29日专电(记者周玮)29日举行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上,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表示,中央财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转移支付专项经费具体分配,要遵循四个原则。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开展及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工作。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2008年名录项目保护资金重点用于第一批国家级名录项目,对于第二批国家级名录中急需抢救的项目予以适当考虑。名录项目保护资金主要用于濒危技艺、工艺的抢救,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记录、整理、建档,珍贵实物资料的征集,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的保护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经费按照传承人人数核定,资金由省级文化部门统筹安排,并监督执行。

    ――统筹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存状况和轻重缓急,专项经费重点向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濒危项目、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根据地震受灾地区特殊情况,今年专项资金将向地震受灾地区予以倾斜,调剂部分专项经费用于地震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抢救保护、实物征集、资料采录整理及有关博物馆恢复工作。

    ――对于国家已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护的项目,经济效益和生存状态较好的项目,暂不安排补助资金。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朱恒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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