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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撞车事故反思“典型的责任”
 签发时间 2008-04-30

  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王君在国务院“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上说,“4·28”事故是一起典型的责任事故。事发列车严重超速,在限速每小时80公里的路段,实际时速居然达到了每小时131公里。(新华社4月29日)

  但是,如果事故的“人为责任”仅仅锁定、局限在当事列车上,显然不够。正如事故调查组所说,“济南铁路局在此次事故中暴露出两点突出问题:一是用文件代替限速调度指令,二是漏发临时限速指令”。这意味着,“典型的责任事故”中之“典型”,亦是有关铁路部门管理责任失守的“典型”。更进一步,我们应反思此次列车“超速”事故背后的铁路大提速。

  1997年4月1日以来,我国铁路先后频繁地进行了六次大提速。据列车脱轨研究专家、中南大学教授向俊介绍,“自1997年铁路系统全面提速以来,不明原因脱轨发生的频率呈上升趋势”。胶济铁路作为百年老铁路因列车速度提升引发的安全风险更是不容忽视——仅仅在1月23日夜,胶济铁路就曾发生过一起导致18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此次以提速为背景的列车事故何尝不正是对“4·28”事故的一次预警,但遗憾的是,“前车不远,后车又覆”。

  高度政企合一、封闭化的铁路管理体制让我们不能不反思:现有体制弊端及其改革的严重滞后,是否应为“4·28”事故承担“典型的责任”?!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朱恒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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