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了针对他们年休假的具体办法,已于本月15日开始施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日前由人事部发布。
根据该办法,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由于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针对应休而未休的补偿问题,该办法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办法规定,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办法规定应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记者杨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