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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须知(二)
 签发时间 2008-01-21

  一、电能的特点

  电是商品,但电又不是一般的商品,它具有以下特点:

  1、电能的生产、输送、使用(产、供、销)是同时完成的;

  2、电厂与客户通过电力线路和变电站互相连接形成电网,电网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3、电压和频率是衡量电能质量的标准,电压和频率的波动,不仅会影响电力客户的产品质量,而且直接关系到电网本身的安全和用电的可靠性。因而,国家对其波动范围有严格的规定。

  二、 居民电能表使用常识

  1、怎样看电表、计算电费?

  电能表是用电的一杆称,用电量通过电能作用带动计数器而显示出数字简称“表示数”。例如:现在的表示数为2345.7,小数可以不计则为2345,居民上月表示数2300,本月用电量则为2345-2300=45kwh,已购电的居民客户,也可根据购电证上打印的购电量表示数和电表相对照,随时掌握自己的用电情况。

  2、装在客户处的计费电能表,客户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损坏、烧毁者由客户负责赔偿,电能表前不准堆放物品,以防危险和方便检查。

  3、电能表的位置未经供电部门同意不准私自移动(撤除或搬家带走),客户要求移表时需经供电部门同意并指定表位、竣工检查,发生的工料费由客户自理。

  三、 交纳电费有关规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客户计收电费。客户应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停止供电。

  四、 居民客户在办理购电前后应注意什么?

  居民客户在办理购电前应查看自己家所用电能表的批示数,并做好记录,对供电部门发放的购电证背面的说明要仔细阅读,掌握购电证所列各项的具体含意。

  在购电时认真查对售电员所填写的数据是否正确,如发生疑问应立即进行查询。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在可能的情况下,客户应提前到供电所办理续办购电。

  五、 违章用电行为的认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客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四) 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客户受电设备;

  (六)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六、 窃电行为的认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 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 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

  (五) 故意使用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六) 采用其它方法窃电。

来源: 虎林新闻网
作者: 张永华 编辑: 单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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