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虎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股
二、办理职责
依法对虎林市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和管理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
四、办理范围
在虎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所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五、办理条件
1、 企业制定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符合GB/T1.1、GB/T1.3的有关规定。
2、 企业产品标准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款相抵触。
3、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4、 标准文本一式四份。备案部门留存二份,企业二份。
六、办理程序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 企业应在企业标准发布后二十日后,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2、受理备案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标准审核。如发现备案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应及时通知企业,退回标准重新修改。
3、受理备案人员对符合规定的标准应予以备案、登记、赋予备案号,并在备案登记表中签名,对不予受理的标准,应在表中说明理由,签名后退回企业。
(二)企业备案产品标准的变更
1、企业产品标准每三年需要复审,复审后标准按下列三种情况分别填写通知单,并在十五天内向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
(1)对标准作非实质性修改的;
(2)废止标准的;
(3)确认标准的。
2、企业修订标准,应将修订本后的标准重新按规定报送备案。
七、下列产品的企业标准需经省食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保健食品、既食又药食品(添加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品)、强化食品(添加维生素和矿物盐等营养强化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包装材料及其他重要食品(乳制品,肉灌制品,报导、植物蛋白、果蔬、固体饮料、大豆、蜂深加工产品等)。
八、下列国家和省实行行政许可及技术含量比较高的产品应由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农药、化肥、饲料、医疗器械、卫生、环保、化工、机电、公共安全、计量器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