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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程序
 签发时间 2007-12-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虎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受理产品质量投诉和举报工作程序如下:

  一、用户或消费者在虎林市辖区内购买的物品,在使用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均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

  二、用户、消费者投诉所反映的问题,经专门检测机构检定,出据《检验报告》证明确定是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解决,协调不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支持用户、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下列用户、消费者投诉情况不予受理:

  购买商品用于生产和销售的投诉(不含农民自用的生产资料方面的投诉);

  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经济纠纷的投诉;

  提不出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的证据的投诉;

  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

  四、投诉人投诉应提供以下资料:

  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被投诉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数量、购买时间、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地点、联系电话;投诉事由、争议内容、交涉过程、意见和要求等。上述情况要真实书写,字迹要清楚;

  用户、消费者投诉要带所投诉的物品,并提供出相关凭证,如发票、单据、说明书、保修单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等。

  五、单位或个人发现虎林市辖区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到法律、法规行为的,有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六、举报人提供举报线索应指出所举报的产品名称、生产者、销售者或物品存放的详细位置等内容;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应及时给予答复,做到件件有结果。

  八、虎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电话:04675822339、04675839723

来源: 虎林新闻网
作者: 编辑: 单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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