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鸡西处文件黑交征鸡发[2007]21号
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鸡西处专管办关于对牡丹江农垦交通局及各农场交通科养
路费征收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省局专管办:
2 0 0 7年8月2 8日一一9月1日,鸡西处专管办对牡丹江农垦交通局及所辖11个农场交通科进行了养路费征收情况检查,现将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牡丹江农垦交通局及各农场交通科普遍存在征收地方牌照车辆和无牌照车辆情况。其中:
1、牡丹江农垦交通局征收地方牌照车辆2台,征收养路费5500元。
2、八五一0农场交通科征收地方牌照车辆和无牌照车辆12台,征收养路费32,400.00元。
3、八五五农场交通科征收地方牌照车辆14台,征收养路费29,100.00元。
4、八五七农场交通科征收地方牌照和无牌照车辆17台,征收养路费31,100.00元。
5、兴凯湖农场交通科征收地方牌照和无牌照车辆30台,征收养路费71,000.00元。
6、八五0农场交通科征收地方牌照和无牌照车辆15台,征收养路费29,400.00元。
7、八五六农场交通科征收地方牌照和无牌照车辆35台,征收养路费100,900.00元。
8、八五八农场交通科征收地方牌照和无牌照车辆32台,征收养路费74,500.00元。
Q、云山农场交通科征收地方牌照和无牌照车辆10台,征收养路费10,200.00元。
10,庆丰农场交通科征收地方牌照和无牌照车辆13台,征收养路费56,300.00元。
二、牡丹江农垦交通局和八一农大征费所免征、减征车辆未办理减免手续,擅自减免,其中局直免征车辆5台,减征车辆2台,八一农大免征车辆7台,减征车辆3台。
三、八五七农场交通科农用车包缴年初未签订包缴合同,2007年8月7日微机内补签的合同,不符合包缴程序。
四、八五五农场交通科有12台农场大货车,2007年实行包缴违反了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规定。(牡丹江农垦交通局及农场交通科征收地方牌照车辆及无牌照车辆明细表附后)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部分农场交通科为了增加养路费征收额,完全不按照省征费局和省农垦总局联合下发的(黑交征发[2005]19号文件)农垦总局养路费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擅自征收地方牌照车辆和无牌照车辆,拉拢和吸引地方车辆,随意降低征收标准,随意减免车辆,随意包缴车辆,违规操作。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征费秩序和经济秩序,从而造成了各农场交通科车辆管理混乱。
(三)处专管办处理意见
1、各农场交通科征收地方牌照及无牌照车辆总计186台,其中地方牌照车辆100台,无牌照车辆86台,征收养路费共计450,700.00元,全额退费。这部分车辆限期整改,9月份停止征收,归还地方缴费,责任人各农场交通科科长。如个别农场9月份继续征收,报省局专管办取消代征资格。
2、包缴的权限在地方,农场无权对车辆包缴,八五五农场交通科12台大货车2007年实行包缴,违反了省相关政策规定,这部分车辆共计129.5吨,征收养路费25,900.00元,全额退费。
3、按照黑交征发[2005]19号文件,黑龙江省农垦养路费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减免征的农垦车辆,由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审批,代征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审核程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减免征农垦车辆,因此牡丹江农垦交通局和八一农大征费所未经审批的减、免征车辆,限期补办减免手续,预期不办,从1月份起按全费补费,并将补费收据上报市处专管办。
4、个别农场随意降低征费标准,没有按照国家发改委文件正确执行的大吨小标的车辆,9月末前,必须整改到位,9月末处专管办巡回各农场进行专项检查,如不整改,发现还有大吨小标车辆存在,该车自发改委更正日期起全额退费。
5、八五七农场交通科农用车包缴年初未签订包缴合同,8月份补签的合同,这完全不符合包缴程序,违反了包缴车辆的有关规定,八五七农场交通科从即日起,终止包缴合同,改为全费征收。
二00七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 农垦养路费 征收工作 检查报告
抄报:省局孙熠嵩书记、张智奎局长、李立新副局长
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鸡西处2007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