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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签发时间 2008-04-01

  关于对农垦代征部门暂停代征和恢复代征的有关通知

  各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垦代征部门的规范管理,强化监管机制,经省局局长办公室会议决定:凡对农垦代征部门需停征整顿时,由各处提出初始意见后报省局,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实施暂停代征,同时停发农垦代征部门养路费票证。代征部门经整改达标后由初始征稽部门提出恢复代征意见,报省局批准后方可恢复代征。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1、黑龙江省农垦养路费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垦系统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农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使农垦养路费征收管理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垦养路费是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委托省农垦总局交通局代征的一项国家向纳费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省交通征费稽查局(以下简称省局)对农垦养路费征收实行按比例征收政策,按全机台总吨位核定应征额,暂定35%上解省交通厅,65%留给省农垦总局。

  第三条省交通征费稽查局自养专用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专管办)及其派出的各处专管办对农垦养路费代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专管办、农垦总局交通局征费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农垦代征部门及农垦车辆按照本办法遵照执行。

  第五条农垦代征养路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由省交通厅和省交通征费稽查局,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

  农垦养路费实行全机台征费,全机台的范围是指在垦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车辆和个体车辆。

  社会车辆假借任何理由到农垦落户或缴费的,其养路费应由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直属的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征收。在社会运输市场从事定点营运的农垦车辆,必须到当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

  农垦代征部门只能征收农垦籍车辆。对已在农垦落籍和缴费的非农垦车辆,农垦代征部门应及时清理,交由当地征稽机构征收,并退还已征收的养路费。

  农垦代征部门不允许通过降低征费标准少征、减征养路费。

  第六条农垦养路费按全省统一规定的费额标准按月计征,纳费人于每月月末前缴纳次月养路费,也可预缴多月。

  农垦养路费的征收计划由省交通征费稽查局视情况予以下达。农垦总局交通局征费处每年按照农垦车辆的保有数、农垦车辆的吨位实征率、新征车辆的比率核定各分局、农场的征收计划,并上报省局批准执行。

  第七条农垦代征部门必须按国家规定,核定车辆计征吨位。核定车辆计征吨位必须做到全省统一。

  第八条农垦代征的车辆暂定按全省统一的报停制度管理,确需报停的车辆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停,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凡办理报停、停征养路费的车辆,必须在月末前将两只牌照和行驶证交存到农垦代征部门,农垦代征部门开具报停通知单交征费员进行微机操作。报停通知单须注明收存牌证种类、收存时间及存档编号,从次月起停征养路费。报停车辆恢复行驶时,先纳费后启用。

  第九条车辆变动应手续健全。各处专管办每季度对辖区各代征部门车辆变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及时纠正,并上报省局专管办。新增车辆须持车主身份证(单位持介绍信)、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行车执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办理养路费落籍手续;转入车辆还须持有转出地征稽部门开具的“转籍通知单”,并把各种证件复印后存档。手续不全或证件不相符不许落户。各处专管办每季审核一次。

  转出车辆需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转出证明、交易税发票;报废车辆需有报废证明、废品回收部门回收证明、自然报废的车辆照片。车辆在办理转出或报废手续前需结清养路费。

  漏征12个月以上或超期报停18个月以上的车辆,经核查人员(两人以上)两次以上调查无下落的,由各代征点上报农垦征费处汇总,每半年报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审批后进行待查车和呆死车微机处理;对需复活的车辆需结清所欠养路费后,转为正常缴费。

  第十条特批车辆须按规定由各农垦分局征费科审批。特批处理必须签发“特批通知单”一式两份,附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后,终级审批人按/顷序编号后留存一联,“操作凭证”联附有关证明材料交微机操作员进行微机业务处珲,处理完毕后签章证明,并转交稽核员存档。

  各处专管办每季度审验一次,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

  第十一条各代征部门每月20日前向农垦征费处上报“养路费收入月报表”、“养路费征收管理车辆分类、增减变动表”。农垦征费处汇总后上报省局专管办。

  第十二条符合暂定减免征的农垦车辆,由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审批,代征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审核程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以仁何方式暂定减免征农垦车辆。

  第十三条农垦养路费票证的管理按《黑龙江省养路费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票证的领取、发放、使用和年度票证核查验收由省局统一实施。

  农垦征费处应设立票证总库统一发放、管理,各代征点设立分库,固定专人管理。

  农阜征费处根据在籍机动车辆的实有数和历年车辆增长率,按照缴费类别向省局专管办和票证科提报下年度所需各种票证计划数-。

  农垦征费处将其所属代征部门领取的票证数及报表上报省局专管办和票证科备档。各分局将其代征点领取的票证数及报表上报各处专管办备查。

  省局专管办、票证科、各处专管办和农垦征费处应加强对农垦养路费票证的日常使用管理。农垦征费处每年负责对票证进行自检。

  第十四条省局及其所属征稽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垦车辆缴费情况进行稽查。

  各级专管办及农垦征费处有权对农垦代征部门和所属在籍车辆的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核对车辆、查阅账薄资料、银行账目、记账凭证、上解情况、报表和询问有关问题。第十五条农垦代征部门及代征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宣传法律、法规,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严守纪律。

  第十六条农垦养路费使用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挪用、平调,强行划拨。农垦各级代征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养路费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垦养路费存储必须专款专户,日清日结,足额上解,不得坐支、截留和占用。违反规定,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代征资格。

  第十七条农垦代征部门要根据全省养路费征收微机网络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同步实现农垦代征工作的网络化管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农垦代征部门和人员,省交通征费稽查局视情况进行处理。

  (一)建议代征人员调离岗位,并追究经办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二)取消代征点代征资格。

  (三)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省交通征费稽查局。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养路费滞纳金比率的通知

  各处、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22号)和交通部(交公路发[2007]111号)文件要求,现就养路费滞纳金征收事宜规定如下:

  一、2007年之前漏征养路费车辆滞纳金自欠费之日起计征,滞纳金征收比率为百分之五。

  二、我省养路费滞纳金的征收比率自2007年5月1日起调整为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千分之五。应征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应征滞纳金=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5‰×滞纳天数。其中欠缴1个月的,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当月应缴养路费额计算;欠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开始欠缴月份到计算当月的欠缴养路费总额的1/2计算(计算日期为每月10日前时,当月养路费不作为欠缴费额)。滞纳天数按欠缴首月的11日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三、2007年前4个月漏征养路费车辆的滞纳金仍按原计算方法执行,滞纳金征收比率为百分之五,滞纳金自欠缴月份的11日起计征。

  四、对于在调整滞纳金征收比率前仍处于漏征状态的车辆,按漏费时间段分别计算应缴纳的滞纳金。

  五、对07年5月份当月已按百分之五比率征收滞纳金的车辆,应改为千分之五的比率征收,其差额部分按财务退费手续予以办理。

  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

来源: 虎林新闻网
作者: 编辑: 岳庆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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