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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签发时间 2007-05-28

  针对我省籍车辆外挂加增无减,新购车辆直接落籍外省,使养路费等交规费大量流失的新情况,为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稳定养路费费源。根据《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养路费征收的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将养路费缴纳日期由原来的月底前缴纳次月养路费调整为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

  二、对在异地纳费车辆回车稽地后不在加收30%养路费。

  三、对已承包、租赁、改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交通专业运输企业车辆不再按率征收养路费,实行按月按费额征收。

  四、准予新车办理报停业务。

   黑龙江省交通厅

   二0 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注:1、交费期后延的政策适用于我省牌照省内行驶车辆,如出省行驶还执行交通部统一政策,即月底前缴纳次月养路费。就是说:出省行驶车辆要务必注意票证使用有效期可后延10日。

  2、报停管理按原来规定执行,即月底前交牌报停,不停即意味着必须交费,适用征期后延。

来源: 虎林新闻网
作者: 编辑: 岳庆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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