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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签发时间 2007-05-12

  为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融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促进虎林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凡在虎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发展方向和虎林市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仅限土建和购置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均享受本政策。

  第二条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政府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如下优惠:

  (一)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在项目审批中发生的属地方收取的行政审批收费全免;属服务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由物价局核定);属补偿类收费按标准下限执行。

  (二)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投产纳税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公历年)分别返还100%、70%、50%,后三年以上年为基数增长部分属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100%返还,后三年50%返还。

  第三条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所征用土地地方政府所得53%出让金,实行先征后奖。(待已纳税额达到相应出让金额时,一次性全部奖回)。

  第四条实行“全程代办限结制”,由市招商局牵头,从企业注册登记到项目立项审批,提供全程代办限结服务。市属权限范围内的三日内办结;市属权限外的,由市招商局会同各项目审批部门协调省、市有关部门在最短的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对促进虎林经济发展有重大牵动作用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特事特议。

  第六条对年上缴税金超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实行“贵宾卡”管理制度。凡持有“贵宾卡”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在虎林市域内享受以下礼遇:

  (一)对持卡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予以重点保护,不得随意拘传、关押企业法人,确有严重问题需采取强制措施的,须经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除财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外,不经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到持卡企业实施检查、罚款、收费、集资、摊派等行政行为。

  (三)持卡人员进行娱乐活动,只要不涉及违法犯罪,有关部门对其免检。

  (四)持卡人员所在企业的运输车辆,在不超载情况下,免路检;持卡人员工作用车免收道桥费。

  第七条对虎林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客商,可授予“荣誉市民”、“政府经济顾问”等荣誉称号;履行手续后,可在市政协或工商联合会担任职务。

  第八条本政策相关条款如与上级文件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九条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或在具体实施中遇到疑难问题,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进行特事特议。

  第十条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优惠政策从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发的“虎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来源: 虎林新闻网
作者: 编辑: 李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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