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劳社字[2006]9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和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以个人名义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且由本人全部承担社会保险费的,均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
灵活就业概念和形式:
1、灵活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以及社会其他劳动者个人或联合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且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就业形式。
2、灵活就业形式包括:
(1)为社会管理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包括治安管理、交通协管、市场管理、环境管理、小区物业管理等;
(2)为城镇居民开展的家政服务:包括托老托幼、饮食服务、快餐配送、家电维修、物品代购、缝纫浆洗、接送学生等;
(3)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包括打字复印、绿化管理、花草养殖、卫生保洁、门卫保安等;
(4)为用人单位或居民家庭提供的劳务服务;包括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承包工、派遣工、小时工等;
(5)为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帮工,自雇型就业;
(6)下岗失业人员个体或组织起来从事种植、养殖等;
(7)其它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形式。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和标准
根据黑政发〔2006〕19号文件规定: 2008年底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最晚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本人申报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按其实际缴费的60%给予补贴。其它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15%给予补贴。
三、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保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合格的)原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职工档案托管卡;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凭证(原件);
四、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1、灵活就业人员须持《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务站填写《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表》(附表一)、(同网上就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进行就业登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给灵活就业人员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到所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街道依据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务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对其灵活就业形式进行核查备案,并与其协商签订为期1年的《灵活就业协议》,同时填写《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审批表》(附表二)。街道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务所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登记。并上报县(市)、区就业局。
3、县(市)就业局对《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表》(附表三)《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名册》(附表四)、《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人员信息名册》(附表五)等材料审核合格后。报同级财政复核,财政同意后,由县(市)就业局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模块进行确认,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的银行帐户上。
4、区就业局对街道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务所上报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表》、《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名册》、《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人员信息名册》等材料审核后进行汇总上报市就业局。市就业局审核合格后,报市财政复核,财政同意后,由区就业局在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模块进行确认,市就业局通过区就业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的银行帐户上。
五、有关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期间,应在缴费年度内一次性缴清当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的当年不再享受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在3年补贴期满后,应继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县(市)、区就业局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要严格界定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对象,不得随意放宽或缩小发放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坚决不予发放。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资金,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鸡西市就业局
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