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虎林市就业简介虎林市就业局是由原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办公室更名而来,1980年更为劳动服务公司、1996年更为劳动就业局、2003年更为就业局。现有编制10人,在岗10人,设局长、副局长各1人,内设三个职能股,,即:职业介绍股、职前培训股和综合股。就业局下设的主要分支机构有六个劳动保障事务所,主要设立在虎林镇、杨岗镇、宝东镇、迎春镇、东方红镇、虎头镇。其中虎林镇在五个社区设有劳动保障事务站。
二、主要业务
1、就业指导。
主要负责用人单位的招聘和求职者的求职服务,一是登记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相关信息,不定期为供求双方提供信息;二是《再就业优惠证》申办,对于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严格执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要求,随时随地为广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服务,使国家的政策得到落实;三是做好大、中专毕业人员、复转军人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服务。四是加强与外省联系,更好地为劳动力转移服务。五是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通过镇内一所五站,和其他五镇的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劳动保障工作延伸到户、到人。六是受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2、就业培训
就业培训也称职前培训,主要为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一是技能培训,通过学习一门专业技能的初级培训,使下岗失业人员在原技能下岗的情况下,重新适合市场需求,寻找自己的岗位;二是创业培训,主要是对有创业愿望,并自主创业的人员进行创办自己的企业的培训,通过培训不但使自己就业,还能增加更多的人得到就业;三是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于部分初、高中没有升上一级学校,又未当兵的待业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这部分人为下步寻找到就业岗位而准备;四是农村进城务工者的培训,主要针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的需求,按着他们所选择的就业专业,为他们培训,使他们增长专业技能和其它知识,更好地在城镇发挥主力军作用。
三、国家有关政策
从2002年以来,国家对就业工作十分重视,出台了很多的政策,这些政策的执行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2002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为起点,到2005年末止。这一阶段的主要政策以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核心(主要针对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文件规定了四个方面的人员可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即: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失业人员。
2、税费减免。文件规定对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征地税和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小额担保贷款。文件规定对持证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提供最多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时间为2年,可展期1年,不贴息。
4、对“4050”人员实施援助。文件规定将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对象,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排,并给予社保补贴。
5、免费培训。文件规定对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技能培训全部免费。
6、对企业的政策。文件规定各类服务型企业,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可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享受社保补贴。在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后,国家各有关部门及省也都相继下发了相应的文件。
第二阶段以2005年11月4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文件)为起点。与中发12号文件比较,其内涵与实质有明显不同。概括起来是12号文件的“延续、拓展、调整、充实”。
延续:将2005年末的政策延续
拓展:政策扶持的范围扩大了,具体四个方面:
发证范围扩大;(城镇集体企业企业失业人员)
小额贷款面扩大;(城镇集体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
培训对象扩大;
社保补贴内容扩大。(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调整:主要有两个方面:
税收政策减免有限额,个人最高8000元,企业每人4000元,并且对企业当年吸纳人员合同期改为一年以上;
免费培训变为提供一次性培训补贴。
充实:新文件有许多方面做了细致的规定,特别是在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上,有了更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