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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社区开展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签发时间 2007-05-11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养老金保险经办机构、劳障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根据我市目前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现将在社区开展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以下简称社区认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区认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社区认证工作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企业退休人员,方便企业退休人员,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提高退休人员晚年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同时,是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项全新的工作内容。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内科影响到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按照本通知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实施步伐,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内容1、学习国家、省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掌握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发展态势,负责制定适合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等全面指导性工作。2、负责对各县(市)、区在社区开展社区认证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3、负责我市六区内新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养老金存折发放工作。4、根据县(市)、区上报的情况负责办理养老金的停发、补发等业务。5、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三、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内容

  1、在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组织社区开展社区认证工作。

  2、每次认证工作结束后,于次月的十五日前,将社区填报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社区认证表》进行收集、整理、装订、存档。并根据验证情况及社区每月报送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停发申请表》,《退休人员养老金补发申请表》填写《养老金暂停发放审批单》或《养老金补发审批单》,上报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社会发放部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如果退休人员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验证,县(市)、区社保局须填写《代替验证审批单》,并存档备案,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预防冒领养老金的有效机制。

  3 、监督、检查社区填报的《街道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变动表》,及时准确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生存、居住地变动等情况,并对表内填报的退休人员死亡时间进行核实,填写《退休人员增减变动表》,并附火化证明原件上报到市社保局综合部,办理申领退休人员丧葬待遇及注销手续。

  4、参保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后,县(市)、区社保局将市社保局提供的《退休人员社会化发放登记卡》复印件移交到其长期居住的社区,社区为其登记《街道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花名册》,并填写《鸡西市()街道()社区企业退休人员信息采集表》,存档备案。5、对在我市辖区以外长期居住或定居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保经办机构要填写《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向其所在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协助认证申请,并将验证结果及时传达给社区,装订存档。6、指导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劳动保障业务学习,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使他们尽快适应工作要求,为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全方位开展打好基础。

  四、社区的工作内容

  1、我市社区每年开展两次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时间分别是四月一日三十日;十月一日至三十一日。退休人员持本人由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领取证》(领取证必须有核发单位加盖的钢印和公章)到其居住地所在的社区进行登记。社区填写《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社区认证表》,并在领取证的验证栏次内加盖验证人的名章及登记难日期。每次认证工作结束后,社区依据认证情况将认证表的复写页上报到县(市)、区社会保险局。

  2、社区要及时掌握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对需要做补发或停发处理的业务,要于每月的十日前填写《退休人员养老金停发申请表》或《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补发申请表》报送当地社保局。

  3 、社区要将本社区内长期居住在我市辖区以外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准确地上报到当地社保局,并将反馈的信息进行准确登记。

  4、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的所用的业务用表、卡等按全市的统一要求进行登记造册、存档保管。

  5、积极参加县(市)、区组织的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劳动保障理论水平和准确掌握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更好地适应工作要求。

  五、处罚制度

  退休人员死亡后,任何人以非法手段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经发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其冒领部分从丧葬待遇中扣回。冒领额超过其丧葬待遇的,责令领取者偿还,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鸡西市劳动和和保障局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来源: 虎林新闻网
作者: 编辑: 岳庆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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